花钱托人为子女找工作 工作未成诉至法院要赔款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倪晓敏律师
2013年7月初,看着毕业后没工作整天无所事事的三个子女,王先生很是着急。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先生认识了一个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老乡孙建,得知孙建的社会关系后,王先生便想请孙建给中专毕业不久在家待业的三子女安排工作。孙建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并承诺在四个月内会安排孙先生的三个子女全部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入编上班,其中一名子女可以在一个月内到岗。但前提是需要有关活动费,孙先生听闻,分两次给孙建的银行账户汇款50余万元。
可是一个月后,眼看着孙建承诺的第一个子女入职事业单位的愿望越来越不可能实现,王先生再次找到孙建,催促他赶紧安排女儿的工作。孙建也再次承诺会在剩下三个月内安排到位。
这期间,王先生的一个女儿找到了满意的工作,王先生告诉孙建不再委托其中一人的就业事宜,孙建也退还了15万元的“活动费”。并当场写下写承诺书,承诺如果在2014年1月20日前不能安排剩下两子女的就业问题,就退还所有的款项并支付利息,若不按时退款,就按照120余万元加倍付给王先生钱款。承诺的日期早已过去,王先生剩余的两个子女仍旧待业在家,孙建没有将任何一人按承诺安排到位,孙建多次承诺,多次出尔反尔,也不按照承诺退还钱款。
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直诉状将孙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孙建承诺立即返还原告本金、利息及其他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制度,原、被告本应当鼓励需就业人员通过参加公开招考公平竞争的方式而被选拔到机关事业单位,但其二人却期望通过托熟人、找关系的方式以实现就业目的,其二人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平等选拔用人制度,故双方的委托行为无效。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孙建返还原告王先生人民币30余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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