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生孩子?不生就离婚!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倪晓敏律师
小编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案中当事人可以起诉离婚,法官经过调解,如果你们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你们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你要求生育子女的权利将会受到侵害,可以准许离婚。
小编自主延伸点:
如果该女士同意生孩子,结果经医院检查发现无法生育,那么该先生可以就其妻不能生育一事起诉离婚吗?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是否准许离婚考虑的关键点是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同时,从该条规定也可以得出“不能生育”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那么“不能生育”能否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十四项规定,根据第一项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对于一方生理有缺陷的问题,该解释也只是规定因生理缺陷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对于因生理缺陷导致不能生育并未规定。
所以,案中的某先生不能因为妻子不能生育就要求离婚。当然,如果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合意,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实因为“不能生育”一事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准许双方离婚的。
小编温馨话语:
生育权作为每一位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生育对于一个爱孩子的家庭难免不是一种悲伤的痛。如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爱的结晶,请多关爱自己的妻子,不要轻易就说“离婚”。如果那个“不能生”的主体是你,你的妻子能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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