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否认婚姻登记请求撤销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4-10-08 作者:倪晓敏律师
2013年7月,杨某某收到法院的传票,系因周某某起诉要求与其离婚。收到传票后,杨某某认为其从未申请办理与周某某的结婚登记,至今才知道所谓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而作为婚姻登记部门的某镇政府的民政部门,因多次搬家遗失了该婚姻登记档案,不能证明该结婚证的真实性。杨某某遂以某镇政府为被告、周某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镇政府未能提供办理该婚姻登记的原始资料,但经法院调查核实,周某某于2003年3月25日,持该结婚证将自己及其子的户籍迁入杨某某所在地,杨某某为其提供资料进行帮助,且有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准予周某某作为妻子以“夫妻投靠”的原因迁入,可知杨某某于2003年3月25日就已经知道“结婚证”的存在,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起诉的有效期,据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杨某某起诉的裁定。
杨某某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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