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能否追偿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09-25 作者:韦福田律师
真实案例:
25年前,李先生的父亲与母亲正在热恋当中。为了美好的生活,其父亲南下广东打工,但在南下广东时不知道其母亲已经怀孕。其父亲这一去,就20多年未归乡,其母亲在老家独自拉扯他长大成人。20多年过去了,事业有成,小有成就的父亲衣锦还乡,本来想拿出一笔钱好好回馈他们母子俩,以安慰那颗内疚的心,但遭受其家人的强烈反对,只好作罢。从此,其和亲生父亲就甚少来往。久之心生怨恨。心想:我小的时候,你未照顾我半分,相当于欠债,现在应该还啊。
律师说法: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因此,追索抚养费用的权利主体应为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主张抚养费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当期费用或已发生的费用,而且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且不以父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而只以父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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