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置的房产,分手主张分割证据是关键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董补民律师
【案情简介】
张小姐与王先生于2008年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双方经商议后决定向开发商预购本市某处商品房一套作结婚之用,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王先生。后双方感情不和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对于该房屋的权属份额一直无法协商一致。张小姐认为,购买该房屋时其出资为总房价的二分之一,故应视为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而王先生认为购买该房屋时,张小姐未出资,其对该房屋权属不应享有份额。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许正文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该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王先生,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确定权属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确定王先生系房屋的所有权人。张小姐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王先生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张小姐的主张。如张小姐在出资时,用现金支付房款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张小姐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时,双方共同出资,但出于各种原因考虑,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由于在恋爱期间,一般感情都比较好,大多也不可能就此进行书面约定。两人后来如决定分手,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其有出资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广大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置业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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