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借用女友购买房屋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4-09-12 作者:赵云涛律师
起诉:李先生起诉说,他与张小姐的谈恋爱期间,因他不具备购买北京商品房资格,就和是北京户口的张小姐商量借其名购房,购房款、物业费、中介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他支付,房屋归他所有。2011年3月,张小姐代理他与卖房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两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李先生通过招商银行账户转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收房后,他又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并入住。直至今日,物业公司定期从他的招商银行账户中扣除。去年12月中旬,他从第三人处得知张小姐已经将我出资购买的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并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为该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
审理:庭审中,张小姐辩称:两人之间不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既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口头约定,整个购房过程是被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所有权归属被告。如果原告有金钱给付行为,也是对被告的赠与,但并非对不动产的赠与行为。
判决:北京顺义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与张小姐原系恋爱关系,两人2010年3月相识,一年后张小姐经查怀孕,她与出卖人邢某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也是这个时间。法院认为: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显示,涉诉房屋系被告李先生出资购买,在张小姐签房屋买卖合同时,李先生不具备购买北京市商品房的资格。考虑两人的恋爱关系,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所以李先生据此主张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涉诉房屋归李先生所有。
律师评析:据北京市著名离婚房产律师赵云涛律师介绍,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涉诉房屋系男方出资购买,考虑两人的恋爱关系,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所以判决涉诉房屋归李先生所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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