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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出车祸受伤,工伤认定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蒲能律师
68岁的陈鹏(化名)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致肋骨骨折。出院后,陈鹏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按工伤待遇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4.9万余元。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陈鹏的工伤认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13日,在某公司食堂打工的陈鹏下班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受伤。经诊断,陈鹏左肋骨出现骨折,需住院半个多月,共产生医药费1.3万余元。另经鉴定,陈鹏这次受伤,留下十级伤残。出院后,陈鹏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9万余元。

  陈鹏诉称,公司同意过他自备摩托车上下班,且出事当天,因公司安排他加班多个小时,以致下班途中觉得很累,这才在骑车时摔倒。他认为,公司应该参照工伤的相关标准,对他进行赔偿。

  公司方则认为陈鹏当时到公司来只是临时代班,其回家路上的受伤是因他自己无证驾驶,完全系个人过错所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陈鹏到该公司上班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据此双方系临时代班而非劳动合同关系。陈鹏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也系此原因被劳动裁委部门不予受理。

  而陈鹏车祸受伤,系其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所致,也不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另外,陈鹏作为成年人,不应在疲劳的状态下驾驶摩托车,且是无证驾驶,其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自行承担责任。

  至于陈鹏称公司同意其自备摩托车上下班,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陈鹏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一中院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一中院 作者:杨青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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