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分析浅析我国规定付双薪的立法本意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祝岩杰律师
现实中往往有人曲解《劳动合同法》,认为凡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可以每月得到两倍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个别劳动者甚至挖空心思、想方设法、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条指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能得到双倍工资的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