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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分析浅析我国规定付双薪的立法本意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祝岩杰律师
2012年6月,郭某应聘到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助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郭某的职责为招聘、培训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周上班六天,休息一天,月岗位工资为8000元,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5600元、加班工资2400元。郭某在就职期间,包括公司中层生产厂长、设备科长以及人事部其他员工在内的员工劳动合同书由其填写。 2012年11月24日,郭某向公司申请辞职,双方办理交接手续。2013年11月15日,郭某向十三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但只有部分主张获支持,随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支付双倍工资41352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加班工资22436元及面试入职路费1268元等。那么郭某能否取得双薪呢?我国规定付双薪的立法本意是什么呢?


现实中往往有人曲解《劳动合同法》,认为凡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可以每月得到两倍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个别劳动者甚至挖空心思、想方设法、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条指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能得到双倍工资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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