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致骨折 医院漏诊致残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08 作者:刘德斌律师
90后的阿某老家在沙雅县海楼乡,从2007年起就一直住在县城做小买卖,2011年10月10日,阿某因一场意外交通事故骨折来到沙雅县某公立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右髌骨上级开放性骨折”,骨折部位诊断为两处。
10月12日该医院对阿某的两处骨折部位给予了治疗,治疗后阿某仍称腿疼,院方称是由于骨折引起的,并未对此事加以重视。
10月28日,阿某病情有所好转,医院准许出院并告知出院后要在家休息三个月,阿某回家后遵医嘱在家休息三个月未行动,可是三个月过去了阿某仍不能行动,再次来到该医院,医生检查告知“你的骨头坏死了”且未说明原因。阿某随即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告知是因为上一次骨折少治疗了一处导致的症状。
阿某这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腿一直疼,他拿着自治区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再次找到了沙雅县某公立医院讨说法,该医院派人与阿某一同来到了阿克苏地区医学会做鉴定。2013年4月12日,经过鉴定专家组成员认真分析后一致认为:沙雅县某公立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将“右股骨劲骨折”漏诊,未做任何处理,导致口才右髋关节活动不全,需尽快再次进行手术治疗,该病例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5月14日阿某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沙雅县某公立医院为他交付了46990.81元的医疗费用,41天后阿某出院。
出院后的阿某分别于7月、11月两次来到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所对伤残情况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做了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沙雅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某因伤病前往沙雅县某公立医院治疗,医院在治疗伤病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与原先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沙雅县某公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错原因给阿某带来损害,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确认沙雅县某公立医院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阿某虽为农业户口,但自2007年起一直住在县城经商,残疾人赔偿金按非农业户口标准进行赔偿,遂判决医院赔偿阿某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2986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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