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为找工作美容反被毁,索要赔偿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4-05-10 作者:肖明律师
案情概况:张某,女,21岁,刚大学毕业,因找工作不顺利,却归结于自己的鼻子不够美丽,2011年7月,张某到某医疗美容医院咨询相关隆鼻美容情况,医院的医生表示她的鼻子确实相对比较平小,不够美观,但是完全可以通过隆鼻技术进行美容,达到非常理想的效果。
次日,张某支付完相关的费用后,开始了相关治疗,医院采用臂部“玻尿酸”注射隆鼻。术后出现皮肤溃烂,经医院几次治疗仍无效果,现造成右侧鼻翼见暗红色瘢痕面积较大,鼻孔双侧不对称,鼻小柱向左偏,右鼻孔较左鼻孔下陷的症状。事发后,张某情形跌至极点,几次要求赔偿都被拒绝后委托本律师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后经鉴定伤残为十级。
美容医院意见:造成伤残的原因是张某自己的手术后并没有遵医嘱治疗并保护,医院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张某的伤残完全是因为医院的治疗过错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采纳了代理人意见,判决被告某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张某伤残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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