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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6    作者:金雅东律师
       名  称:
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414
发文日期:
2014-02-28
 
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3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4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2013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841元,月平均工资为407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568元,月平均工资为5714元。
二、2014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260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附件: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2014228
 
附件
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260元×50%=213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260元×40%=1704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260元×30%=1278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4260元×12个月=51120
伤残六级:4260元×10个月=42600
伤残七级:4260元×8个月 =34080
伤残八级:4260元×6个月 =25560
伤残九级:4260元×4个月 =17040
伤残十级:4260元×2个月 =852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4260元×18个月=76680
伤残六级:4260元×15个月=63900
伤残七级:4260元×12个月=51120
伤残八级:4260元×9个月 =38340
伤残九级:4260元×6个月 =25560
伤残十级:4260元×3个月 =12780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4260元×6个月=25560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4260元×6个月=25560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4260元×9个月=38340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4260元×12个月=51120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4260元×2个月=8520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4260元×1个月=4260
防暑降温费
4260元×3%128
高温津贴
4260÷21.75天×12%24
中、夜班津贴
4260÷21.75天×5%9.8
4260÷21.75天×10%19.6
201011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4260元 ×20% =852
二档缴费:4260元 ×16% =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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