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出工伤被裁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3-04 作者:朱军律师
【鑫苑动态】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接受外来农民工李先生的委托,就用人单位郑州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损害李先生合法权益一事向新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用人单位郑州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2013年5月13日外来农民工李先生经郑州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某某介绍到该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电工维修,月工资7000元。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拒绝与李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各项社保费。2013年6月9日下午6点左右,李先生在仓库安装照明灯时意外从梯子上摔下受伤,郑州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拒绝为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为了及时认定工伤,李先生向新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月23日,新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李先生与郑州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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