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14-02-18 作者:沈唯娜律师
基本案情:项某是宁波某大型电气企业的员工,因该企业常年业务繁忙,员工的工作时间较长,长期超负荷工作,项某在连续工作了15个晚班(晚八点到早八点)后的第一个早班(早八点到晚八点)工作中突然发生突发性晕厥,在这个过程中项某两颗门牙与工作操作台碰撞,导致其门牙撞落。可相关行政部门却以项某突发晕厥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项某起诉至经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该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最终项某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律师解读:虽该劳动者因突发性晕厥受伤从表面上不属于工伤范畴,但从立法者者的立法初衷来解读,劳动者长期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其身体也无任何病状,仅仅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造成晕厥,且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应该属于工伤,故劳动者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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