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被精神病”成为免死金牌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李平律师
案犯高明是李金生的老乡,得知李金生在北京卖馒头可以赚钱后,随即也来到了北京,并在李金生点面旁也开了一家馒头店。生意上的竞争使得这对老乡反目成仇。经过几次协商议价后,双方无法就馒头价格达成一致,矛盾反而越积越深。
2011年6月9日3时许,案犯高明酒后来到李金生家门外持尖刀扎刺李金生腹部、胸部等处,后高明进入到李金生家中,持菜刀疯狂地砍了李金生妻子孙某头面部等处百余刀,残忍的杀害了孙某,而李金生经鉴定已构成重伤。
幸存下来的李金生得知妻子惨死后,悲痛欲绝。当他将希望寄托在法律给予高明应有的制裁时,一份所谓的“精神病鉴定报告”让李金生目瞪口呆。开庭时,公诉机关特意要求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出庭接受法庭质询。黄警官作为证人到庭接受各方询问。黄警官称,他们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鉴定主要根据精神病检查的结果,其他也参考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据此推断疑犯作案时是否精神正常。而法院最终基于这份“精神病鉴定报告”,认定高明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处高明无期徒刑。
这样的结果显然是李金生一家所无法接受的,他们怎么也搞不明白为什么警方提供的材料未经法庭认定,就能作为下定义的依据?李金生与高明一家相识已久,周围邻居也表示高明平时行为正常,案发前也未见任何异常,均表示对其患有精神病的鉴定表示惊讶。李金生认为这份鉴定报告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他不明白鉴定机构凭什么就推断凶手作案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为其发放“免死牌”?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的李平律师、张禹律师指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上认定限制行为能力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医学标准以及心理学标准。医学标准要求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心理学标,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而本案案犯高明系酒后行凶,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酒后杀人并非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应当承担与正常人一样的刑事责任。而本案中法院在认定案犯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时并未充分考虑以上规定,证据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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