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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独生二胎?

发布日期:2013-11-18    作者:张颖律师
  如何申请单独生二胎?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在解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时表示,夫妻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王培安指出,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的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
  王培安还表示,如果夫妻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曾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公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海外、远洋捕劳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第两人一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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