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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工伤劳动仲裁案件(原创)

发布日期:2013-09-25    作者:江晓辉律师
项某为景德镇市浮梁县某个体瓷厂吹釉工,在2012114日早上开始准备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造成右中指末节完全离断伤。受伤后,申诉人被送到浮梁县正骨医院景东医院住院治疗,20121114日出院在家修养一个多月。出事瓷厂仅仅由实际经营者赔偿6000元医药费,项某找其协商要求其再赔偿因工受伤造成的误工损失约1万元左右即可。但对方对此最低要求也不予以认可。无奈项某找到我要求维权。经我为其准备材料,联系人保局的人实地调查,201317日经浮梁县人保局认定为工伤,201348日经景德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曾某系浮梁县此瓷厂登记经营者,梁某系浮梁县此瓷厂实际经营者。
最后,此工伤经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全部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停工留薪期工资:2个月*3982.66=7965.3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7个月*3982.66=27878.6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4个月*3982.66=15930.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13个月*3982.66=51774.5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30=300元;护理费:10*2837/30=945.66元;共计人民币:105394.82元。
项某对此裁决结果也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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