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诉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日期:2013-08-23 作者:张利群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人:冉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萍乡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公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案情简介与案情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2011年9月3日入职,担任员工一职,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1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3日,入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700元/月,包吃住。2011年9月27日,申请人在工作中手指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申请人于2011年9月30日提出辞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治疗的医疗费都由自己承担。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也没有支付2011年9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找到张利群律师,由张利群律师协助办理向深圳市总工会申请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并及时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支付2011年9月2日至27日的工资2700元及25%补偿金675元;
2、请求支付医疗费2926.80元;
3、请求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4、请求支付伤残补助金22707元(2523元/月×9个月);
5、请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46元(2523元/月×2个月);
6、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20184元(2523元/月×8个月)。
以上总计54538.80元。
案情分析:
张利群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医疗费的问题:依照申请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申请人受伤后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申请人自己承担的,虽然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但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所有工伤医疗费;
2、关于2011年9月2日27日的工资问题:申请人陈述,上述时间的工资,申请人在离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发放处继续工作,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3、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申请人受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保部门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申请人应当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应该有被申请人承担;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张利群律师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开庭过程及裁决结果
开庭过程:
2012年9月12日,申请人代理人及被申请人准时到达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公明庭开庭,庭审中,张利群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仍然坚持申请人受伤不属于工伤,并已经就工伤的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同时也不愿意支付工伤待遇。
裁决结果:
2012年9月12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
深光贰劳人仲案[2012]81号: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2926.8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707元(2523元×9个月);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46元(2523元×2个月);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84元(2523元×8个月);
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份工资1347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仲裁请求,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表示很满意,至此本案仲裁阶段圆满结案。
本案例系本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的,转载的请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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