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爱美服药去战“痘” 产生抑郁致跳楼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高攀律师
2010年下半年,某学校高二学生周小成因脸部长有“青春痘”,即从药店购买治疗粉刺的“粉刺灵”药丸进行服用,2012年7月30日,周小成从其住处7层楼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周小成的父母在清理遗物时发现周小成宿舍有半板未服用完的治疗粉刺的药丸“粉刺灵”。后经了解,该药物系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周小成的父母遂到法庭诉讼要求某制药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制药公司目前投入市场的“粉刺灵”药丸的说明书中载明该药物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不良反应”中载明:精神症状、抑郁。并载明不良反应大多为可逆性,停药后可逐渐得到恢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证人均可证明周小成自2010年下半年起开始服用被告某制药公司生产的“粉刺灵”药丸,因该二位证人系周小成的同学,与周小成接触较多,故其证言较具可信度。该证人证言结合二原告提供的2010年购买“粉刺灵”药丸的票据、半板未服用完的“粉刺灵”药丸及说明书内容,上述证据相结合足以证明死者周小成生前一直服用被告公司生产的“粉刺灵”药丸。因死者生前长期服用该药,现死者无故自杀,而根据该药载明的副作用即“精神症状、抑郁”,无法排除死者系因长期服用该药而产生抑郁导致自杀。被告制药公司作为药品生产商,对该药品副作用比一般人更清楚,对副作用的表述应该规范、清楚、全面,尽可能列举出所有情形,从而对患者起到警醒、提示的作用,而被告生产的该药说明书中对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未能详尽列举,故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对周小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周小成明知该药为处方药,而未能规范用药,其应对自己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庭确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比列为15%,遂判决被告某制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0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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