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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3-07-20    作者:林姜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个体户,现住冷水滩区四塘路华路公司。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永州市人民医院(老院),地址:零陵区潇湘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194.66元,其中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26795.4元,陪护费201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972.16元;
2、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据实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22日晚上,原告在零陵区南津南路南电花园路段遭遇车祸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被告处住院治疗。12月23日,在被告处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对右小腿胫腓骨进行内固定,以及皮肤创面清理。手术后,伤口愈合一直不理想,但被告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理。2007年2月份进行皮瓣移植手术,但手术未成功,伤口不愈合,皮瓣没有存活,3月份进行了第二次皮瓣移植手术但手术仍没有取得好的效果。不久,右小腿皮肤严重灌脓,我提出到上级医院治疗,但没有得到永州市卫生局和被告的同意。2007年5月19日对原告进行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改用外固定术,并第三次进行皮瓣移植。到2007年8月原告小腿骨折处愈合情况仍不好,伤口依旧有脓性物质流出。在原告再三强烈要求下,2007年8月11日,原告转院到湖南湘雅附二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伴窦追形成,且已成为慢性骨髓炎”,在全麻状态下行“右小腿疤灶清除术+置管灌洗术”,但手术后,情况也没有根本性好转。后只好又转回被告处,被告见原告小腿感染严重,且多次皮瓣移植败,又于2007年9月份进行了第四次皮瓣移植。2007年10月,被告又将外固定取出改用石膏固定术,但是,2007年12月4日X光片显示骨折处仍无愈合现象。2008年6月,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进行植骨,但骨折仍无法愈合。至此,被告的治疗彻底失败,原告已落下严重残疾,再也无法站立起来了。经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
由于被告医疗医疗措施不当,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致使原告因伤在被告处治疗时间达一年半之久,做手术达八次之多,花去医疗费达23万之巨,却没能重新站起来。被告的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物质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唐xx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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