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应方便诉讼参与人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两条都以法定形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告知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是通过送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的。上述告知书系填充式法律文书,内容简单,一般只叙明“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某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告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
由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数已被羁押,对于他们来说,在接收人民检察院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后,可以通过检察人员的解释了解该告知书的性质。然而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上述相关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一般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告知书,以致他们中的一些人收到告知书后很疑惑,不能理解其含义,且不知道是检察机关哪一个部门发送以及该案的检察承办人员是谁。为此,笔者建议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书中应标明通俗易懂的注释,标明检察院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可附上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联系电话,以方便相关诉讼参与人,从而使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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