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核发
办理条件
申请《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进出口枪支(弹药)等活动;
(二)枪支、弹药分开运输,包装方式应当符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枪支(弹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押运人员经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
(四)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的,交通工具应当安全可靠,并且封闭。按照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办事流程省内跨设区市运输的,由运往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审批;跨省运输运往本省的,由省公安厅受理审批。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填写规范的《江西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本单位申请函;
(3)配售、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批准通知书)并复印件;
(4)专职押运人员身份证并复印件;
(5)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运输进出口枪支(弹药)的,还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购销合同复印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运输射击运动枪支的,还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装备器材部门的到货通知(或调拨单)或省体育局与省公安厅职能部门联合下发的调拨通知并复印件。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省公安厅或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且申办材料齐全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审批
1、审查、审批标准:同受理标准。
2、审查、审批程序:
(1)审查:治安总队(支队)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对审查合格的在《江西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治安总队(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2)审批:治安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审批意见,退审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退申办单位。
(3)制证:经治安总队(支队)审批同意的,由制证人员制作《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并在《江西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加盖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枪支管理专用章。
(四)工作时限
1、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3、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1个工作日
(五)决定和送达
1、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制作《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制证时限1个工作日。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制作完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
(六)证件有效时限
本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用后即交回发证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公安厅及设区市公安局
监督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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