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携带许可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办理条件
(1)、经规定的有权批准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的机关批准,并持有《批准函件》;
(2)、枪支、弹药种类、数量与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登记表》相符。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
责任部门 南昌边防检查站、九江边防检查站
办事地点 南昌边防检查站、九江边防检查站
联系方式 0791-3960109 0792-8360133
监督电话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 010-65203319 江西公安边防总队 0791-652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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