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程序 (江西)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征许可的决定》第70项;2.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参加内地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4.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5.上述第2、3项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的公证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7.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证明; 8.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办事流程 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办理时限 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所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责任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联系方式 0791-6223517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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