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项目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
受理部门 |
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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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29号楼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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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39816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建小(一)型以上水库,行政许可由市水利局受理。修建小(二)型水库,由区县水利局受理。 | ||
申办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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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
⒈南京市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表(5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5份)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5份)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5份) 5.修建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份) 6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5份) 7、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5份)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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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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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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