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休息”非“实休” 误工费诉求难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高攀律师
2012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王某与原告陈某在会上发生争执,后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右腿膝盖下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当天,陈某到镇卫生院治疗,仅开了一次消炎药,并未住院,院方出具了“建休两周”的诊疗证明。
2013年4月12日,原告陈某将王某诉至明光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87.80元、误工费785.68元,共计873.48元。原告方坚持要按“建议休息”证明来补偿自己的误工费,但被告方认为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医院诊疗证明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为判决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休息天数的证明,亦未申请就其伤情“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故对原告主张误工期为两周的诉求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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