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剖腹产胎儿缺氧死亡 医方过错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6月23日,郑某到被告医院分娩。在分娩过程中,被告为原告行会阴侧切术并进行低位胎吸,期间郑某感觉胎动频繁且疼痛难忍于是要求医院进行剖腹,但遭到拒绝,后原告自然分娩出一女活婴,但几分钟后,女婴便因宫内缺氧而窒息死亡。后经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新生儿之死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郑某夫妇怒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对原告之女的死亡存在医疗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责任程度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医院依法赔偿原告夫妇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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