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田雁玲律师
 原告李木兰。 

  原告李小荣。 

  被告谢镛。 

  第三人滕菲。 

  一、案情 

  谢和庚与杜璇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一子,即被告谢镛,后谢和庚与杜璇离婚。谢和庚与第二任妻子王莹无子女,王莹于1974年死亡。1975年谢和庚之姐谢振群从外地来到北京与谢和庚共同居住,并照料谢和庚的起居生活,谢镛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住生活。1999年谢和庚与滕菲相识,同年6月24日谢和庚与滕菲在大兴县公证处办理了(1999)大证字第0173号收养公证,谢和庚收养滕菲为养女,同日谢和庚又在大兴县公证处办理了(1999)0172号遗嘱公证,谢和庚表示在其去世后将与王莹共同所有的精神的(无形财产)和物质的(有形财产)全部遗留给养女滕菲,全权由滕菲处理和解决。2002年谢和庚以成本价购买了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2-211号(建筑面积66平方米)及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1-113号(建筑面积50.48平方米)房产,2003年12月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谢和庚名下。2005年11月1日,谢和庚死亡。2005年12月14日,谢振群死亡,谢振群之女为李木兰、李小荣。 

  2006年7月31日,滕菲在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办理了(2006)大证字第1094号继承公证,谢和庚生前所有的房屋(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2-211号及1-113号)由其养女滕菲继承。滕菲依据该公证书于2006年8月8日,将谢和庚位于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2-211号及1-113号房屋产权变更在其本人名下。 

  2006年12月12日,谢镛等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被更名为滕菲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人民政府以(2006)大证字第1094号公证书明确了滕菲为争议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房产权属来源清楚,决定维持为滕菲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李木兰、李小荣认为,谢振群照顾弟弟谢和庚的生活长达25年,对其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其行为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美德。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谢振群有权取得谢和庚的主要遗产。由于她已在2005年12月去世,她所享有的权益依法由其两个女儿李木兰、李小荣继承。另,1991年李小荣的儿子大学毕业后,谢和庚把李小荣之子留在身边,照顾他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原告继承取得谢和庚的部分遗产,即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2-211号房屋的产权。 

  被告谢镛主张原告所称的其有权取得谢和庚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现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谢镛,谢振群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且本案诉争房屋2-211号产权登记在滕菲名下。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镛作为被继承人谢和庚之子,一直在广西南宁市居住,客观上无法照顾谢和庚的日常起居生活,谢振群并非谢和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自1975年起长期对谢和庚提供了劳务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谢振群是继承人以外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之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但谢振群之女李木兰、李小荣现主张继承取得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2-211号房屋的产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木兰、李小荣之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