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中受伤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13-06-15 作者:杜冠华律师
关键词:工伤、劳动关系、人身损害、一次性赔偿
2011年12月6日下午15点左右,原告朱某在仓库工作过程中,由于托盘压力车一直无法正常工作,原告在车撬盘的过程中,被猛然断裂的托盘中迸溅出的木板打伤左眼,当场眼球破裂,鲜血直流。原告随后入院治疗27日,经初步诊断为“左眼开放性眼外伤、角膜巩膜破裂伤、眼内容物破裂脱出、眼睑挫裂伤、眼眶骨折”。被告青岛XXX物流有限公司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原告刚刚工作两天,且尚在试用期内为由,一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无奈找到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冠华,寻求帮助。
案件争议
针对本案,主要存在如下几个争议的焦点:
1、因无书面的劳动合同且用工时间较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针对原告朱某的受伤,能够直接申请公司认定?
3、本案存在派遣公司,如何向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
律所操作
针对本案存在的几个焦点问题,京青律师事务所团队在全局把握案情的基础上,舍弃了认定劳动关系申请工伤的代理方案,而是从原告系外来打工人员、经济拮据、医疗花费巨大等实际情况出发,选择直接通过诉请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在诉讼中积极与被告一方调解的诉讼技巧,最终在半年内使原告成功获得一次性赔偿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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