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产孕妇死于医疗事故 家属获赔14万元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高攀律师
严某与展女系同居关系,家住巧家某乡某村。小两口感情甚好,全家人盼着龙年生个小龙。盼望已久的幸福日子眼看就要来临,2012年3月12日零时,严某怀着全家人的梦想将展女送到巧家县某卫生院待产。万万没想到的是,带给全家人的不是高兴和喜悦。因相关手术未得到及时合理处理,致产妇陷入生命边沿。当天18时,卫生院将已入膏肓的展某送致某人民医院抢救,还是未能挽住其生命,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昭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卫生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原告严某、展某父母将某卫生院诉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34629.40元。
巧家法院受理本案后,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法、理、情的角度大量做双方思想工作,让死者家属从过度伤痛中走出来,面对现实。同时也让某卫生院实事求是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其家属应予以必要的经济弥补,让全家挺过这个砍去。在长达五小时的思想工作后,双方终于想通了,均作出大幅度的让步,某卫生院对展女的死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也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巧家县某卫生院赔偿原告严某、展某、田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49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了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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