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发布日期:2013-05-25 作者:团队蒋律师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出让人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让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土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出让方负责办理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______________;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下列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
(二)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九条 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内进行建设时,出让方负责协调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的办理。
第十条 受让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房屋的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设。并拥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产权。
第十一条 如遇国家集体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与该宗地有关的所有赔偿归受让人。
第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十三条 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文___ 页,附件___ 份___页,共___ 页。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二0 年 月 日 二0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北
↑
|
|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免责声明
兹 A 委托 B 办理
事宜。此事日后纠纷,与 B 无关, A 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声明
A签字
日期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 工伤赔偿案:中秋节,农民工上班途中被车辆撞死,家属获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
- 诸城市劳动工伤案件获赔15万代理实记
- 公司跨省委托第三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无法理赔,法院判了!
- 张某某诉某集团公司工伤赔偿案
- 郑某诉沈阳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 寿光市七级工伤赔偿代理案例分享
- 潍坊地区超过退休年龄认定为工伤,工亡赔偿近百万元案例分享
- 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例申请工伤认定,后有以此为由要求人社局工伤科撤销工伤认定
- 潍坊市超过退休年龄均可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 寿光市工伤案件代理成功获得赔偿20多万元
- 发生工伤女职工的 年龄对工伤赔偿金的影响
- 潍坊市劳动工伤赔偿案例
- 山东潍坊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典型案例
- 寿光市法院交通事故导致工亡案例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