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液渗出伤皮肤 患癌女状告医院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刘德斌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初,原告周某因患病到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乳腺癌”,在被告处做了“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住院至同年4月25日出院,后原告又分别于同年5月、6月分别到被告处进行治疗。同年7月,原告发现其左足面皮肤溃疡,遂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记录载明左足面皮肤见3.2平方厘米溃疡面等,住院7天,原告支付医药费2000余元。同年7月底,原告又在被告处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溃疡,住院29天,原告没有支付医药费。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并报案。之后,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到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皮肤溃疡,4天共花去医药费1600元。
原告的左足背皮肤溃疡等皮肤伤,经鉴定,结论为:周某左手背中央处、左腕上方内侧血管硬化结节,左足背瘢痕硬结的后续医疗费需要人民币6000元。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经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周某患有“右侧乳腺癌”的诊断正确,手术方式可行,切除范围适度,不存在创面过大的问题。医院在对周某施行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后,使用化学药物治疗,由于药液渗出造成注射部位的肢体局部红肿、溃疡(属化学性溃疡),血管硬化,属于医疗缺陷,其损伤与注射药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由于药液渗出造成原告皮肤溃疡,其损伤与注射药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医疗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周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2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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