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第2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一) 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
(二) 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
(三) 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
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二) 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三) 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四) 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附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表1 | ||||
等级 资质条件 |
一级资质 |
二级资质 |
三级资质 |
四级资质 |
一、组织机构 |
1.建队5年以上,具有10次以上成功救灾的经验。 2.大队不少于3个救护中队,各中队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4.具有负责战备训练、调度指挥、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职能机构。 |
1.建队3年以上,具有6次以上成功救灾的经验。 2.大队编制不少于2个救护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独立中队编制的不少于4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4.具有负责战备训练、调度指挥、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职能机构。 |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
二、队伍素质 |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 3.救护大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55岁,中队队长、副队长不应超过45岁,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3.救护大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55岁,中队队长、副队长不应超过45岁,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
1.队长、副队长应当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表2 | ||||
等级 资质条件 |
一级资质 |
二级资质 |
三级资质 |
四级资质 |
三、救护装备 |
1.所有队员配备使用了正压氧气呼吸器。 2.大队配置有越野性能好,具有卫星定位与自动导航功能的矿山救护指挥车;中队配备有矿山救护指挥车和矿山救护装备车;每个救护小队具有1辆矿山救护车。 3.建有气体分析化验室备并配有分析化验车。 4.配置值班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多功能灾区电话。 5.配有高压脉冲灭火装置、生命探测仪、便携式自动复苏机、多参数气体测定仪、救灾支护与破拆装置、惰气灭火装置或Co2灭火装置。 6.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防爆摄像机、防爆照相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
1.有50%以上队员配备使用正压氧气呼吸器。 2.大队所属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独立救护中队不少于4辆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多功能灾区电话。 4.配有高压脉冲灭火装置、多参数气体测定仪、惰气灭火装置或CO2灭火装置。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防爆摄像机、防爆照相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 |
四、基础设施 |
1.具有调度室、会议室、值班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可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电脑多媒体和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及设施。 3.具有室内外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具有进行高温浓烟综合演习训练的地下演习巷道。 5.具有面积不少于500m2的室内救援训练与竞赛场馆。 6.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
1.具有调度室、会议室、值班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可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相应的培训设备及设施。 3.具有室内外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具有进行高温浓烟综合演习训练的地下演习巷道。 5.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 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表3 | ||||
等级 资质条件 |
一级资质 |
二级资质 |
三级资质 |
四级资质 |
五、综合管理 |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一级。 3.坚持组织开展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5.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6.实现安全救护,连续5年内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救护队员伤亡事故。 |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二级。 3.坚持组织开展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5.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6.实现安全救护,连续3年内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救护队员伤亡事故。 |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 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5. 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 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
|
说明: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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