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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诊断肾肿瘤,切除肾脏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宋丽红律师
李某于2004年9月因左卵巢肿瘤于世纪坛医院处手术治疗,术后病理证实为内胚窦瘤,继续在世纪坛医院处接受化疗。2008年1月,李某至世纪坛医院处接受第5次化疗,化疗前检查发现左肾占位病变,请泌尿外科会诊后,诊断为左肾转移癌,于2008年2月8日行左肾转移癌根治术。术后病理为“左肾局灶性肾发育不良性囊肿,肾盂及输尿管未见特殊病变。”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作出《法大[2010]医鉴字第120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北京世纪坛医院在未能明确被鉴定人李某左肾占位病变性质情况下,较盲目地采取左肾根治性切除术,存在医疗不当。该不当行为在其损害结果中具有少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为25%左右。被鉴定人李晨目前系左侧肾脏切除术后,构成七级残疾。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赔偿李某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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