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赠与没有依据 一审判决既错误又糊涂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王学海律师
上诉人的大哥王发,十多年前离婚。被上诉人是其女儿,未成年时随其母亲生活。王发因失去工作和患重病,靠出租自己的住宅支付女儿抚养费。并自上世纪末居住在上诉人处,由上诉人扶养直至去世。在去世前,王发将住宅卖出,并背着被上诉人将卖房款30万元赠与上诉人。日前,被上诉人以继承为由要求上诉人返还王发的遗产。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列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判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3万元。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王学海律师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否定赠与没有依据
1、上诉人受赠证据可靠,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
王发赠与上诉人30万元房款的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XXX、XXX、XXX三人的直接证明。按照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词,并结合书面证言,对于此项赠与至多有两种理解。一是将30万元全部给上诉人即赠与上诉人,所有权归上诉人,王发的支出由上诉人负责,不足部分由上诉人承担。二是将30万元全部交给上诉人,由上诉人用于王发,剩余部分归上诉人即赠与上诉人,上诉人对剩余部分具有所有权。但是,无论怎样理解,都是王发对于上诉人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财产在生前的处分,不能形成遗产。同时,王发十分明确地表示此事不让被上诉人知道。即这30万元房款,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无论如何使用或剩余多少,都与被上诉人无关,都与遗产无关。总之,赠与的事实无可争议,具有坚实的确定性,没有任何相反证据可以推翻。
在被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断然否定赠与,判定王发的部分卖房款作为遗产分割,是违背事实的,是没有依据的,是违背证据规则的。
2、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支出明细》并非否定赠与
上诉人为王发的实际支出,已经超出了受赠款。只有说清楚用于王发的全部支出,才有依据来否定被上诉人返还受赠款以外款项的要求,上诉人只好列出《支出明细》提交给法庭,以证明实际支出的事实。同时也证明了上诉人得到赠与是无愧于心的,使用受赠款以外款项也是问心无愧的。所以,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支出明细》,并非如被上诉人所说,是在否定赠与。
二、一审判决既是错误的也是糊涂账
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错误地判定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各支付3万元。假设一审法院将王发的卖房款认定为遗产是正确的,但在判决中却找不到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各支付3万元的计算依据;假设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列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并认定应当分得部分遗产是正确的,但在判决中却没有判定应当分得的具体数额;事实上,上诉人的受赠款和经手受赠款以外的款项已经为负数。所以,一审判决既是错误的,也是糊涂的。应当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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