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然而令李峰想像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梅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旅行社将李峰、李蓓、林强、刘珍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林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经一波三折,最终由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终审判决林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在法院最终确认林梅与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前不久,李峰等家人状告交通事故肇事方提起索赔一案在南京另一家法院审结,李峰等4原告共获548601.8元的各项损失赔偿,该笔赔偿含林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判决生效后,4原告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拿到了赔偿款。
工伤死亡被确认 家人提起重复索赔
依据法院对林梅与受雇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林梅死亡事故的审慎调查,最终作出林梅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耗时一年多,终为死去的妻子争取到“因工死亡”这一名分,饱受感情创伤的李峰可谓承受了常人难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权威机关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下达后,李峰即牵头并以自己、女儿李蓓、岳父林强、岳母刘珍的名义,再次将某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他们在诉状中称: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机构为林梅投保工伤保险,故应由该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工伤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支付林梅因工死亡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共415365.2元,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丧葬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219887.7元、赔偿金20000元。
关于死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李峰等4原告在起诉肇事车辆一案中几乎都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如今他们主张双重索赔,被告旅行社自然不会轻易答应。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围绕原告该不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原告、被告在法庭上交锋激烈,各说各的理。由于双方均不愿让步,导致法庭调解无法继续。
法院人性化判案 原告诉请获支持
2010年2月1日,鼓楼区法院经前期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对人格权利益与身份权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客体为复合性权利,既有财产内容,也有人身利益内容。财产性利益赔偿应当填平损害,其民事责任应适用补偿性原则。
基于人身权无价的属性,人身权无法量化为具体的利益,只能从观念上抽象化地进行评价,按定型化方式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从而派生出财产权利益。所以,对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不应适用补偿性原则,权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虽有统一标准,但性质上仍系支出的必要费用,为财产性利益,故权利人不能就该项目获重复赔偿。
根据以上分析与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原告要求一次性赔偿,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鉴于林梅与被告之间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未举证证明林梅的工资标准,法院对于林梅的工资标准按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院依据上述认定,并根据本案的特殊性,在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标准,计算出了原告李蓓的抚恤金数额,并通过认定林梅生前应承担父母的赡养份额,确定了其父母的应得抚恤金数额。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本案实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旅行社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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