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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今天一朋友咨询其母亲名下有一房产,母亲08年1月份即去世,此后其与兄长一直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其兄长自行居住,现其打算与兄长对该房产进行分割。问如何办理,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
    律师解答: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而,上述的情况中,该朋友母亲已去世两年多,在此期间,财产一直未作分割,那么,应该视为其兄妹二人对该财产处于共有状态,不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计算,但如其兄长在该两年的时间内,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变更房屋产权状况,则视为对他权利人权利的侵害,适用“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无论如何,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行使,民法中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也在于督促相关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其怠于行使,则将会产生权利无法获得强制保障的效力。
    谨记之。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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