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房产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19 作者:李仁律师
近段时间,向我们咨询的关于房子继承方面的问题特别多,下面集中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宋阿姨的老伴过世后,儿子说为避免以后产生遗产税,要求把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要不要过户?如果过户有可能产生哪些问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防范?
律师回答:在现有的这套房屋中,宋阿姨拥有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三,儿子从父亲处继承了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一,房子如果过户,意味着宋阿姨将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赠与了儿子。若想避免以后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宋阿姨在将房子过户给儿子之前,和儿子签订赠与协议。赠与协议中可明确约定保留宋阿姨生前在该房屋中居住的权利,并可附带约定儿子按照老人的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如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或不准宋阿姨居住,宋阿姨可随时撤销该赠与。
问题二:在外地工作的大女儿想让林阿姨将房子提前过户到两个女儿的名下,理由是怕与母亲生活在同一个城市的妹妹借近水楼台之便,瞒着母亲偷偷把房产过户到她个人名下。林阿姨不想过户,有什么措施可以避免大女儿设想的情况出现?
律师回答:按正常情况,只要林阿姨坚持不过户,房产局不可能在没有林阿姨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就将房屋过户给小女儿。我猜林阿姨主要是想问怎么做才能够让大女儿放心。办法还是有的。房屋是属于林阿姨的财产,林阿姨有全权处置的权利,包括赠送给自己认可的人,如果一定要让大女儿放心,林阿姨可以订立公证遗嘱将房屋给两个女儿。
问题三:远嫁贵州的付女士退休后回了湖南老家,前不久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但几个兄弟称她是已出嫁的女儿,户口也不在房子里,不能参与分割。请问他们说得对吗?
律师回答:《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遗产与是男是女无关,与是否出嫁无关,与户口在哪也无关。付女士与哥哥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当平均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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