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引产死于手术台,经诉讼终获合理赔偿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安丽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死者家属)。
被告宁夏固原市***县中医院。委托代理人安丽,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妻子即死者***(系宁夏固原市**县人)生前怀孕5月有余。2012年4月23日10时因其感到不适,遂于14时左右到达被告处检查,15:10经门诊B超报告“***宫内单死胎(孕23周)”后,被告方***医师提出须立即实施引产手术。在原告着急办理住院手续时,被告工作人员却称“医保卡和患者本人身份证不符,须到县政府刷卡后才能办理”,原告当即提出患者急需实施手术能否先把手续办了,但对方以“这是县医院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拒绝了,待住院手续办好后***终于被送入手术室。手术刚过10分钟左右,原告及家属被告知患者需切除子宫,又过了10分钟,又被告知患者出血较多需要配血,由家属即刻前往**中心血站取血,后又称**中心血站正朝来送血。又过了一会儿,被告让原告**进手术室看病人,称病人病严重了。原告**看到躺在手术床上的妻子一脸蜡黄,不省人事。主治医师指着刀口处称,病人仍然在出血需要马上输血,原告当即提出让家属配血,但被告知“必须使用**中心血站的血”,可等了快2个小时也未见该血站把血送来。大约18:00左右,被告给原告下达“病危通知单”,后被告宣告患者已死亡。
为查明死因和事实真相,原告及家属要求被告提供及封存病历,但被告直至术后的20个小时左右才让原告复印了部分病历,且存有明显的篡改痕迹。
2012年4月25日,经医患双方申请,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原告遂将死者***入土下葬未做尸检。但经调解院方仅同意一次性给付患方人民币7万元,最终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5月25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终结调解。
2012年6月初,死者家属经人介绍找到笔者希望能够代理该起医疗诉讼。经仔细研究案情,笔者选择以“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纠纷”之案由向院方提起诉讼,要求**县中医院赔偿共计516187.92元。
【法院调解】
2012年8月29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县中医院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死者丈夫、儿子及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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