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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缴费和支付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建立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因患大病、重症,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病住院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比例为5%。大病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实施对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缴费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原则上仍由职工个人缴纳。

       缴费方式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月直接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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