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职工工伤认定及待遇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1-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5令);
·办理程序:
1、受理
2、调查
3、认定
4、审批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证明受伤事实的材料(两份以上证人证言,附身分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6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2612643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中心:2030110
网 址:www.xjbz.gov.cn/l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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