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个人出卖档案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个人出卖档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
条 件 |
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应向所属地的市或区档案局递交申请材料,由市、区档案局出具批准或不批准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决定。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出卖、转让、赠送档案。 |
申请材料 |
1、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对方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个人姓名、所在地; 4、提供档案目录清单及档案复印件, |
1、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所属地的市或区档案局 |
决定机关 |
所属地的市或区档案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市或区档案局递交申请材料,由市、区档案局出具批准或不批准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需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准文件后可出卖、转让、赠送档案。 |
收 费 | 本项审批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本项审批无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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