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 |
法律依据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2月)第六条、第十三条 备注: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5、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2、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3、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4、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5、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法律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2月)第九、十、十一条。 |
申请材料 |
申请单位应遵循下列程序申报: (一)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申报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1、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审批程序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 2、社会投资项目参照 “深圳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申报”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单位须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会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7、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2月)第十三条。 |
年度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通知要求的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2月)第六条、第十三条。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2月)第十三条。 |
程 序 |
1、申请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申请单位须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呈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法律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2月)第九条、第十三条。 |
时 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效力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一月底和七月底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进度报告;每年二月和八月以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 法律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2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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