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信息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投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生产项目核准(包括GSM、CDMA、CDMA2000、WCDMA、TD-SCDMA等第二代移动通信、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制式的交换设备、基站设备、终端)初审。 |
法律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5号,2005年2月)第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初审条件如下: (一)符合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专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具备三年以上经营历史,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七)申请移动通信系统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八)申请移动通信终端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九)申请移动通信终端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研发中心,具有完善的开发平台和研究环境,具备完整的整机、单元电路硬件设计能力,基于芯片组和协议栈的软件开发能力,结构外观设计能力。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5号,2005年2月)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项目申报报告一式5份,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项目申报单位和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六)产品技术来源及项目研发中心建设方案; (七)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项目申报单位投资方的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 (四)按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六)按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电子信息行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5号,2005年2月)第五条、第六条。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5号,2005年2月)第四条。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5号,2005年2月)第四条。 |
程 序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聘请专家对项目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论证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如符合条件,转报国家发改委。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5号,2005年2月)第四条。 |
时 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审查项目申请报告,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效力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审查项目申请报告,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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