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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深府[2003]63号,2003年4月10日发布。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条  件
(一)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由市、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二)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不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场地不能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该场地内的企业也不属于入孵企业。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有以上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同科技企业孵化器外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固定合作关系。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使用有明确、可行、公开以及大部分入孵企业认可的规章制度。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前,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受惠企业要达到入孵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中有80%的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满意或基本满意。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自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原件2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程  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颁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时  限
分批次审批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证件:《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
有效期:通过年审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认定资格在下一年度继续有效;如未通过,取消其认定资格。 
法律效力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年审每年一次。年审办法如下:
(一)年审申请条件:已通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如下年审材料:
1、《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原件1份;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入孵化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需包括孵化器总投资与上年度对比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上年度市财政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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