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科技创新奖评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科技创新奖评定 |
法律依据 |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7]52号,2007年3月17日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不超过100项(其中专利奖不超过15项) |
条 件 |
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内的院(系)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突出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同时在相关领域学术影响力强,培养了优秀科研人才团队;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内受薪固定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
申请材料 |
1、自然人(个人)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项目证明文件原件; (4)《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5)《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6)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7)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原件; (8)《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组织(单位)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4)《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5)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7)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8)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原件; (9)《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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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政府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组织或委托专家委或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分类评审→市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市政府批准→颁奖。 |
时 限 |
一年一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证件:科技创新奖证书。 有效期:无。 |
法律效力 |
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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