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软件产品登记 |
法律依据 |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 (3)《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
数量及方式 |
1、申请数量:无限制。 2、申请方式:企业向深圳软件行业协会递交材料,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并到企业进行实地考查。软件行业协会将初审结果向本机关市民中心办文窗口申请。 |
条 件 |
需登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
申请材料 |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证明资料。 |
软件产品登记表格下载:(//www.ssia.org.cn/index.asp?bianhao=657网址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 |
程 序 |
(1)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形成软件产品登记审查表、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每月一次集中申报); (2)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牵头组织市科技和信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联合审核; (3)审核结果报上述五局分管领导审批、联合会签,制定文件, (4)、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公告); (5)、办文窗口返回给软件行业协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有效期限:5年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企业可凭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享受优惠政策。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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