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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周启顺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庭审、质证并认真分析案情,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未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已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综上,建议法庭对本案被告张某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
                  周启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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