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和考核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培训和考核。 |
条 件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
申请材料 |
需提供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财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
程 序 |
会计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或自学,由各区财政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给予登记 |
时 限 |
视培训和考核时间而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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