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
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1109室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 下午12:30~17:00 |
办理时限: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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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二)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发出"产品质量鉴定联系单”。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三)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四)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五)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质量鉴定;并发出"质量鉴定终止通知书”; (六)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八)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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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办理依据: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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