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母亲遗产 姐妹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杨二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大女独占母车祸死亡赔偿金60000元和母亲存款70050元,要求继承分割这些遗产。法院追加杨三女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而撤回起诉。2004年4月29日杨二女、杨三女再次状告胞姐杨大女。被告杨大女聘请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经过必要调查,庭审中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属遗产。其母存折上的35750元是其母生前与杨大女共同生活时由杨大女先后多次代领用于其生活开支的,这35750元已不实际存在,不属遗产。原告把这35750元也算作遗产要求分割,是无稽之谈。
另外,其母存折中的最后一笔28000元,是其母车祸死亡赔偿款,原告将其作为其母生前遗下的存款是错误的,是重复计算(一边计入赔偿款,一边计入母亲存款)。
二、原告称被告独占遗产,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是对被告的污蔑,从杨大女把余下的28000元赔偿款存入其母的存折而没有存到自已的帐户这一行为可以明显看出,杨大女并没有独占遗产的企图。
三、继承遗产应当除去因被继承人生前医伤、生活费用及办丧事等费用,对剩余部份由原、被告三人进等分割。
四、被告杨大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004年9月10日,仙居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认定可分割的财产为人民币34380.48元,原、被告三姐妹均等分割,每人11460元。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私下处置未分割遗产的行为无效
- 亲生女儿手持打印遗嘱独占母亲遗产,养女能否要求重新分配?法院这样判!
- 继承纠纷,未尽抚养义务少分财产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限于书面形式?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